郑军律师,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法律硕士,现执业于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以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热情为各位朋友服务。擅长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事务、劳动工伤、合同、刑事辩护、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案... 详细>>
律师姓名: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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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结婚都是开开心心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可以让人开开心心的,不是所有婚姻都具有法律效应的保护的,比如说无效婚姻是什么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文名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重婚的 2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1、概念。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也称撤销婚姻和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 2、法定事由。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4)未到法定婚龄。其中前三种是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的禁止条件,第四种是实质要件中的必备条件。前两种属于绝对无效,后两种属于相对无效,随着疾病的治愈或年龄符合条件,不宜宣告其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的胁迫,不包括包办婚、买卖婚等,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结婚的情形。 3、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由请求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七条:重婚的为当事人的合法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到婚龄者的近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疾病的为患病者一方的近亲属。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不得撤诉,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4、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例外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一年内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一年是绝对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期满未行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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