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89-0746-8930

您所在的位置: 永州新田律师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郑军律师 郑军律师,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法律硕士,现执业于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从业多年以来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热情为各位朋友服务。擅长于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事务、劳动工伤、合同、刑事辩护、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郑军律师

手机号码:18907468930

邮箱地址:307581295@qq.com

执业证号:14311200910565420

执业律所: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92号(新田法院旁)

婚姻家庭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事如何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事情婚姻这一方面的知识相信很多未婚的人都对这方面的知识没有什么了解,事实婚姻指的是什么了,事实婚姻有着什么样的效力,事实婚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认定的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相关法律知识: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分割线。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不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被确定为事实婚姻的认定。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907468930

联系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路92号(新田法院旁)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